许多年前,想必话多人都有开具或者收到过诸如“办公用品一批”、“配件一批”之类的发票,大致也没有什么太多异议,基本也都能使用。
而一种常见观点普遍认为,自2017年7月1日起,这样做似乎就不行了。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做出明确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关于上面所述这个观点,我要进行如下分析。
一、“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的要求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的新规定,其实这个要求早就有了。
比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要求“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历来即是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只是再次强调。打个比方:董事长偶遇张三,来了句“以后要努力工作啊”,难道是告诉张三“以前可以不用努力工作”吗韩漫网站?
二、诸如“办公用品一批”、“配件一批”之类的发票,2017年7月1日之前、之后,政策其实是一样的。那么,可以这样开吗?
(一)如果只是开具发票,当然不行;发票上一项一项写清楚才行韩漫网站。
(二)但如果要附清单呢?那就行了。
也就是说,发票汇总开具,并非不可,但必须附有清单韩漫。请看依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注:此《问题答问》本来就是跟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起来的,是对本公告的权威解读、补充解释。)